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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2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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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wss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全面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参照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江苏省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要求,加强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包括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在内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全面管控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运行并持续改进,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企业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级标准化定级。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省应急管理厅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 33000配套的定级标准作为定级标准。

第五条  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重点负责市区范围内标准化工作,统筹推进各辖市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委托镇江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承担企业级标准化定级申请材料的接收初步审核负责三级标准化现场评审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市应急管理局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关单位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负责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并向社会公布名单;也可自行组织专家组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以及参与现场评审的人员都不得以专家费、差旅补助等任何理由收取或变相收取企业费用。

第八条  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行政、生产、技术、财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一线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对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应定级标准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评估,建立并保持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

第十条  申请条件。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

1.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

2.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

4.申请定级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5.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

6.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7.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

8.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申请定级。

第十一条  申请。申请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须向组织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

2.自评报告(上传按要求形成的书面报告影印件);

3.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上传主要负责人本人签字的影印件)。

原则上企业应当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https://aqjg.mem.gov.cn/appjjcjyjg/bzhxt/提出定级申请并提交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也可向组织单位直接递交纸质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初审意见汇总后集中报市应急管理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组织单位的初审意见情况研究确定拟开展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

组织单位收到确定的企业名单后,制定评审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向评审单位下达评审通知,提出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求。市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当按照评审企业情况和现场评审时间、进度等要求,组建现场评审组。派出到每一家企业的现场评审组,原则上不得少于3名本单位的专职评审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具备与所评审企业生产工艺、设备等相关的专业背景;涉及特殊专业或特殊要求的,应相应增加评审人员,报经组织单位同意后可外聘专家。现场评审应当按照评审程序(另行制定)开展工作,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由评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组织单位。原则上评审单位自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存在问题的整改时间)完成现场评审。

市应急管理局自行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应当按照上述的现场评审人员数量、专业、评审程序等要求进行,其评审报告应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由专家组组长签名后报组织单位,并书面告知企业

现场评审可邀请企业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参加。

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按照评审报告要求及时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

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可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并书面告知企业。

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组织单位对接收到的企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中发现存在问题或有异议的,应当组织人员进行核查确认或报市应急管理局处理。审核、核查后形成定级建议,并定期将建议定级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提交市应急管理局。

发现企业存在主要负责人承诺不实的,现场评审及定级相关工作即行终止并书面告知企业,自告知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级标准化定级申请。

第十三条公示。市应急管理局确定拟定级企业名单,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以及其他相关问题反映的,市应急管理局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四条  公告。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告,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工贸行业企业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市应急管理局应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可以申请重新定级。

第十六条  重新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3年有效期内如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予以直接定级。

1.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并持续改进,每年开展自评并按规定提交自评报告;

2.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3.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所涉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无修改变更,所属行业定级标准未修订变更;

5.主要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辅材料等无重大变化,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可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管理系统,提出直接定级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组织单位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组织专家并邀请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审核、复核通过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程序予以公示、公告。

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对直接定级企业的条件符合性进行抽查,抽查不符合定级条件的,撤销其等级。

企业不符合直接定级条件或者未在有效期内提交直接定级申请的,可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申请定级。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经信访举报核实确认,发现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由市应急管理局撤销其三级标准化等级,市应急管理局应当予以公告,并按照《安全生产法》《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工贸行业企业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抄送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以及相应银行保险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连续12个月内发生总计重伤3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

4.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5.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6.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不实,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

7.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8.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9.未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情节严重的。

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全面推进全省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要求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激励奖励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1.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分类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三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执法检查频次;

2.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

3.支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金融信贷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

4.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申报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优秀品牌等资格和荣誉的,予以优先支持或推荐;

5.对符合评选推荐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企业,优先推荐其参加先进单位(集体)、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评选;

6.有条件的市、区对经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的企业,可自行给予其他奖励。

第十九条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对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相关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发现存在审核把关不严、现场评审结论失实、报告抄袭雷同或有明显错误等问题的,要及时约谈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现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及相关评审人员参与被评审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相关工作,或存在收取企业费用、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取消有关单位和评审人员参与标准化评审资格。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管理信息化建设,优化安全生产标准化申请、评审等流程,提高效率和服务质量。

组织对企业级标准化运行情况进行抽查或质量审计,促进企业提高标准化创建、运行质量。

第二十条  组织单位要建立健全评审组织工作制度,加强对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现场评审工作质效。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要加强评审过程的管控,规范评审人员行为,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客观公正出具评审报告,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评审单位不得出具不实或虚假评审报告。

参加现场评审的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领域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具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评审工作相应的专业能力和水平,并接受相关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二条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分级分类监管和事权财权相统一的要求,镇江市应急管理局统筹负责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各辖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各自辖区范围内除危险化学品生产、矿山、烟花爆竹仓储企业之外的三级标准化现场检查和整改复核验收等相关工作。

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印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27日起施行,《镇江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修订)》(镇应急规〔20211号)同时废止。


来源:镇江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