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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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镇江市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学会。英文译名:Zhenjiang Society of Work Safety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ZSWSST)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涉及应急和安全生产科技方面理论研究工作者、管理工作者和热心于管理和学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组成的全市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推动和发展我市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和安全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靠和团结全体会员,积极开展应急和安全生产科技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开展相关领域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为促进我市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提高应急能力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镇江市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镇江市民政局和镇江市科学技术协会、镇江市应急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住所是镇江市庄泉路1号南山华庭商务中心2号楼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安全生产工作,参与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二)围绕应急救援、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重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组织科技评估及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和推广应用,接受政府和部门委托,开展安全科普培训及相关专题的培训,提高全民安全科技文化素质,提高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工作者的科学技术水平;

    (三)开展事故预防研究,标准制定,为推动安全生产科学技术多出成果,向行业和企业提供安全健康公益性活动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服务和建议;

    (四)接受政府和部门、企业委托,开展安全科技咨询、课题研究、技术服务和风险评估等;开展安全生产领域内的人才评价、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技术职称和技能资格评审鉴定等其他社会化服务的相关工作;

    (五)积极参加市有关部门、省以及全国性有关的重要学术活动,组织会员交流学术资料、管理经验和研究成果。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申请加入本单位会员,在相关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和声誉,管理职能部门相关科技人员及管理人员(或安全服务机构专业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能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作出努力和贡献;

个人会员应是从事安全生产科技方面理论研究、管理人员以及热心于管理和学术研究的人员,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并愿意为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积极努力和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召开一次。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3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健康科技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具有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在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和号召力,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热爱和支持且能为本会活动作出贡献的安全生产、职业安全健康及相关领域学术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秘书长、副长、长;

(七)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长或者6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本会授权秘书长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单位签署文件,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经镇江市科协审查同意后报镇江市民政局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三十五条  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执行本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为: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条  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五条  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四十九条  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2111日第 1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